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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钟友根与翁玉平遗产继承纠纷事件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16/7/25 10:28:55
委托代理人钟敏,女,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街道办事处清水村二组,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翁元明,男,汉族,1918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翁玉成,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902号附34号。
原告翁玉琼,女,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郫县犀浦镇横山路玉龙一街20号。
原告翁玉英,女,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八角村六组。
被告翁玉平,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街道办事处清水村二组。
原告钟友根与被告翁玉平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耀林独任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本院依职权追加翁元明、翁玉琼、翁玉成、翁玉英为共同原告。本案于同年1月 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大建、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小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友根诉称,2005年7月政府拆迁清水村二组时,支付以被告翁玉平为户主的拆迁补偿费中有24 000元是政府按600元/平方米、以死者遗留房屋有40平方米为标准补偿给已去世的汪兰芳的,故该款为汪兰芳个人财产。该款应作为汪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因另两名继承人钟长根、钟玉芳放弃继承权利,故24 000元应由原、被告共同平均分割。
其他原告认为该款为被告的补偿款,但如果法院认定为遗产,也不放弃继承权利。
被告翁玉平辩称:一、死者汪兰芳生前没有房屋,24 000元是政府补偿给自己超出标准份额的补偿款;二、即使是汪兰芳的房屋拆迁款,但因汪没有房屋,是用被告翁玉平的房屋来抵的,应扣除翁玉平钱,然后才是遗产。第三、汪兰芳生前随翁玉平生活,其他几位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该笔钱即使是遗产也应该由翁玉平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