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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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亲生子女与继子之间为继承起纠纷事件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16/11/15 17:42:36

  上诉人郭X峰、郭X明因与被上诉人郭X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7)濮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X明及委托代理人陆X,被上诉人郭X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之父郭X贤原系濮阳县统计局干部,于2001年7月份因病去世。郭X贤有三子二女,郭X美系郭X贤继子,退休后在市区孟轲乡居住,另郭X峰、郭X明,女儿郭X君、郭X英。郭X峰在鹤壁市工作,并居住在该市,郭X明在濮阳县鲁河乡寨上村居住,郭X君于2006年3月份去世。郭X英在濮阳县居住。1992年郭X贤在房改时分得房改房四间又二间,计72平方米,并有小院落。上诉人、被上诉人之父在世时,上诉人与父亲、祖母共同居住,一起生活,至其父去世,大部分时间为被上诉人对父亲进行照顾,被上诉人为其父治病也花去了相当部分的医疗费。在其父去世后,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家长的协调下就遗产继承未能达成共识。

  原审法院认为:在上诉人、被上诉人之父生前,被上诉人与其父长期共同生活,在其父患病期间,大部分时间由被上诉人照顾护理,对其父所留遗产适当多得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所有费用均由被上诉人隐瞒,对此无证据证明。郭X美对其申请要求对其父遗产予以继承,可与他人一并申请继承。

  原审法院判决:一、上诉人、被上诉人之父郭X贤所遗留的房产(位于濮阳县统计局家属院)靠东端北房二间及屋东二小间北房(简易房)归被上诉人管理和使用,其余西端北房两间归上诉人管理和使用。二、驳回上诉人、被上诉人其他诉求。

  上诉人郭X峰、郭X明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㈠本案继承纠纷涉及到十个继承人,将不动产6间平房判给其中三个继承人继承,排除并剥夺了其他七个继承人的继承权。㈡应将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包括钱、物、不动产,作统一分配。㈢上诉人也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应让被上诉人多分得遗产。

  被上诉人郭X英辩称:㈠上诉人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还有其他遗产,被继承人的丧葬费、补发工资均抵扣了部分借款。㈡被上诉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得遗产。㈢郭X美、郭X君都已多年不和被继承人来往,也未提出对本案涉及的遗产要求分割。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不能认定被继承人除所遗留前述房产之外是否存在其他遗产及其范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房产,鉴于被上诉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其适当多分得部分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550元,由上诉人郭X峰、郭X明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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