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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纠纷】代位继承制度的含义与特点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17/1/2 17:40:32
【代位继承纠纷】代位继承制度的含义与特点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并非其他亲属。2、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并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无论继承发生与否,都将不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这其中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二是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先辈或旁系血亲是不能参加代位继承的。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缩小了、同时也明确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4、代位继承中代位人所继承的财产范围是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那部分财产,如果代位人并非一人,那么应该几个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那部分财产。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代位继承的如下特点。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三是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五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六是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七是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