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廖大林
手机:13761162021
邮箱:liaodalin@foxmail.com
证号:13101201510360399
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公证费用】5种房产登记强收公证费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16/8/18 10:28:10
【房产继承公证费用】5种房产登记强收公证费
很多人选择生前买卖过户
涉及到继承、遗赠的业务多不多呢?相关人士表示,这个没有做过专门的统计,在几百个房产过户业务中,或者说,两三天的业务量中,会有一两个吧,比例相对较小。照此大致推算,按照两天出现一个继承、遗赠的房产登记业务量,每年也不到200个。这个比例为什么会这么小呢?
这名人士解释说,因为很多家庭本来是应该“继承”的,却选择通过买卖来过户了。一些父母过世后,房产应由子女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是不需要交纳契税的,只要在办理房产证时交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其中住宅收费为:登记费80元、配图资料费20元)。
比方说,父亲遗赠一套新街口市价100万元的房产(普通住房、60平方米)给儿子,儿子是不需要交纳任何契税的,但是需要提供遗赠公证书,按照公证处的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以这套房子来算几笔账:
1.父亲遗赠给儿子的,没有契税,交纳100元的房产登记费等,但需交纳受益额2%的公证费(大致按拆迁评估价为30万元核算,公证费为6000元);但这套房子在过户后,儿子再出售的话,假定升值到150万元了,但儿子获取房产的原值为零,房屋售价差额就是全额,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就是30万元。
2.父亲在生前时,直接以出售的方式将房子“卖”给儿子(不需公证),100万元的房产交纳1%的契税和1%的个税,共计2万元;今后儿子若再出售,房子交纳个人所得税可按总额的1%交纳个税,也就只有2万元的个税。
3.父亲生前也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子“送”给儿子(不需公证),赠与要交纳3%的契税3万元,但今后出售时,也按照150万元的升值价计算,也要缴纳30万元的个税。
“很多人在计算一些账目之后,都选择了买受的方式。”这名人士说,虽然短期在买卖时,税费似乎要高点,但考虑到今后的出售问题,多数都在“生前”通过买卖来“过户”给子女,这也是去年南京楼市出台优惠的契税政策之后,二手房成交量大增的原因。
房产登记部门――
为防纠纷,遗赠公证早就在做
在现行的房产登记中,对“公证”是如何要求的,是否严格?
“房屋继承或遗赠的,在转移登记时,我们一直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书的。”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相关人士解释说,江苏省司法厅和住建厅的文件已经看到了,其中规定的“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条文并不是新的提法,之前也一直就是这样操作的。
该人士说,房屋继承、遗赠的登记,“都是归为房屋继承的业务办理的”,房屋继承的业务,可以直接理解成是原房主过世了,如果属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但如果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就要缴纳3%的契税了。而房产赠与中,如果是家庭成员之间生前进行房产赠与的合同,不需要通过公证,而非家庭成员的房产赠与合同,则必须进行公证,也是为了防止继承人的纠纷。
“房产继承和遗赠的,必须要有公证书。”这名人士对这样的规定也表示出些许无奈:“因为我们不知道还有其他多少继承人出现,单凭一纸遗嘱,也很难判断真假。”这名人士说,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明涉及房产继承(遗赠)的业务很复杂,冷不丁就会冒出一个继承人,通过公证也是有效地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
司法厅――
这次只是重申国家老规定
针对外界关于“强制公证”的质疑,江苏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赵科接受了快报记者的采访。
“这并不是江苏省司法厅新倡导的,而是重申了国家和地方既有的政策内容而已,”赵科说,在1994年的《江苏省公证条例》、1991年由建设部和司法厅共同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都有继承、遗赠导致的过户应当公证的规定。
他解释,之所以现在再次重申,是因为现实中,过户里出现的假冒身份、伪造文书甚至是遗嘱的现象比较严重,“作为房屋登记部门的房产局力量有限,往往无法对来到窗口的人、他们拿来的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在纠纷出现时非常被动,甚至经常被告。”
“我们和省住建厅沟通后,得到了他们的积极响应,因为他们也发现了现实中的这些问题很突出,为了突出公证在房屋登记中的职能作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的出现,我们两家联合下发这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