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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9/11 10:28: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本方案执行期从1995年9月1日起到1996年12月31日止
章名附
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和厦府(1995)综140号文《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1995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单位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砖木│高层│├─────┼─────┼─────┼─────┼─────┤│1261│1178│1095│1053│2480│└─────┴─────┴─────┴─────┴─────┘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标准价单位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类型││价格├────┬────┬────┬────┬────┤││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砖木│高层│├─┬───┼────┼────┼────┼────┼────┤│标│负担价│573│535│497│481│1146││├───┼────┴────┴────┴────┴────┤│准│抵交价│339││├───┼────┬────┬────┬────┬────┤│价│合计│912│874│836│820│1485│└─┴───┴────┴────┴────┴────┴────┘(19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997.57元,按国发(1995)43号文规定计算的标准价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根据不同结构的标准价与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即框架结构72.3%,砖混一等74.2%,砖混二等76.3%,砖木结构77.9%,高层住宅59.9%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市场价,享有全部产权
95年的市场价仍按94年的市场价执行
职工双方的工龄抵扣,每个工龄按不超过标准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每平方米5.22元的标准给予折扣
我市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购房双方工龄折扣金额在售房款中直接抵扣
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执行
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标准价执行到1996年12月31日止
二、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建设债券利率建议按银发(1994)313号文精神适度调整,职工购房抵押贷款利率也同时调整
住房公积金月利率调整为按法定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八折计算(按月息),住房建设债券年利率调为按法定半年期存款利率打九折计算(按年息)
职工购房抵押贷款利率在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即按下表调整
┌───────────┬─────────────────┐│期限│月利率在公积金存款月利率基础上加│├───────────┼─────────────────┤│一年以内(含一年)│0.9‰│├───────────┼─────────────────┤│三年以内(含三年)│1.2‰│├───────────┼─────────────────┤│五年以内(含五年)│1.5‰│├───────────┼─────────────────┤│八年以内(含八年)│1.8‰│├───────────┼─────────────────┤│十年以内(含十年)│1.95‰│└───────────┴─────────────────┘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在公积金月利率基础上加1.5‰(含一年期和二年期)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随之相应调整
建立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付清房款确有困难的,应交不低于购房款40%的部分,余额可向住房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原厦府(1992)综80号《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存一贷二”的贷款办法不再实行
本规定实施前,已按原贷款办法执行的,原“存一”的金额抵扣贷款,其贷款余额按本规定还本付息
章名附件一
厦门市职工购建住房低息贷款具体规定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建住房,推动住房商品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贷款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职工因购建自住住房及对自有私房进行翻修、大修,在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后,自有资金不足者
第二条贷款条件⑴借款人必须已交清购房款的40%以上
⑵借款人已同售房单位签订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已与建房、维修单位签订建修合同)且售房或建房单位已在银行住房信贷部开立专户
⑶借款人按时逐月缴交公积金
⑷借款人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贷款程序⑴借款人向银行住房信贷部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
⑵借款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与售建房单位签订的《购建房合同》、公积金证明、资信证明各一份交银行住房信贷部
⑶银行住房部审查同意后,借贷双方签订《居民购建房抵押贷款合同》
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后,《购建房合同》正本与保险单一并交银行住房信贷部抵押。银行住房信贷部即按法律程序和贷款合同付款,以转帐方式转入售建房单位在银行住房信贷部开立的帐户
第四条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最短一年、最长十年
职工购房抵押贷款利率在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即按下表计算住房贷款利率(月息
┌───────────┬─────────────────┐│期限│月利率在公积金存款月利率基础上加│├───────────┼─────────────────┤│一年以内(含一年)│0.9‰│├───────────┼─────────────────┤│三年以内(含三年)│1.2‰│├───────────┼─────────────────┤│五年以内(含五年)│1.5‰│├───────────┼─────────────────┤│八年以内(含八年)│1.8‰│├───────────┼─────────────────┤│十年以内(含十年)│1.95‰│└───────────┴─────────────────┘如遇国家利率调整,随之相应调整
第五条贷款的还本付息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年限,计算每月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当月归还贷款利息额,每月还本付息一次
计算公式
贷款额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当月贷款余额×月利率贷款期(月数
第六条贷款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必须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按贷款合同规定按月准时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住房信贷部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逾期部分的贷款按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借款人不履约或不适当履约的,银行住房信贷部送达书面通知三个月后,借款人仍不履约的,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第七条贷款的抵押借款人房产只能作为一次性抵押,抵押后房产,不得再抵押、出租、买卖、转让、赠予或破坏原建筑物结构,否则,由借款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抵押房产的价值为房产原值或房屋估价值的70%
第八条变更或解除贷款合同借款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贷款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住房信贷部。并重新签订新贷款合同,新合同未签订前,原贷款合同仍有效,借款人还本付息仍按原合同执行
如借款人死亡,由房产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院判决
第十条贷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由银行住房信贷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厦门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章名附件二
厦门市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规定
第一条为支持单位购建住房,根据《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住房基金使用管理和金融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贷款的对象参加厦门市房改的单位在建造、购买职工住房资金不足时,符合本规定,可申请住房贷款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条件1、申请贷款的单位是在银行住房信贷部开立公积金帐户,具有公积金帐号的法人
2、申请贷款单位已按时足额汇缴公积金
3、贷款项目已纳入本市当年建房或购房计划,建房或购房计划的其他资金已落实,并具备了开工条件或已落实购房房源
4、还款资金来源落实,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提供银行认可的经济法人担保并以房产抵押
第四条贷款额度发放单位住房贷款,应根据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余额和单位职工购买住房建设债券的余额确定贷款额度,单位购建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自建住房造价或购房款的50%
第五条贷款期限从支用贷款之日起,到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