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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

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16/11/21 17:40:59

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0-31 生效日期: 1984-10-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贯彻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法》、《婚姻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侵犯的职责。  坚决制止和惩处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条 保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转亲和换亲。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离婚妇女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反对给未成年人订亲。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刑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如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歧视和刁难。凡符合国家户口管理规定的,女方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应准其将户口迁入。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应和女方共同履行应尽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并依法享有各项权利。 第四条 夫妻一方因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喜新厌旧等原因提出离婚的,必须分清是非,对有过错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严肃处理,进行批评教育、及时制止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在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对破坏他人夫妻关系的“第三者”,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纪律处分。屡教不改、危害社会治安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禁止虐待妻子。违者,情节恶劣的,按《刑法》第 一百八十二条处理。妻子因受虐待要求离婚的,应依法判决离婚。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妇女再婚时,本人及其抚养的子女依法应得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对于年老、病残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以及需要抚养的儿童,有义务者应切实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  有义务者不履行义务,情节恶劣的,按《刑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处理。  有义务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如徇情庇护,怂恿遗弃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机关应认真查处。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男方和女方一样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禁止以妇女生育女婴或无生育能力为借口,逼迫妇女离婚。  禁止虐待女婴和生女婴的妇女。违者,情节恶劣的,按《刑法》第 一百八十二条处理。  禁止采取损害妇女健康的非法手段为妇女做节育或复育手术。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关联法规: 第九条 严禁溺婴、弃婴。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婴儿的,按《刑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处理。溺婴者,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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