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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27 17:09:44
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各在京直属企业《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以煤厅字〔1996〕第377号文发给你们。为了贯彻好《试行方案》,部制订了《〈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煤炭工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具体指导并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各级社保机构要与劳资、人事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部统一部署,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二、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掀起宣传高潮。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原则、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社保部门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解答群众关心的疑点、难点问题,消除职工群众的疑虑,避免出现思想波动。同时,要抓紧搞好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培训出一批熟悉、掌握新政策,能够熟练进行操作的专业人员,确保新政策的贯彻执行三、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搞好个人帐户建帐和管理。要结合贯彻《试行方案》,以对帐单的形式进行第一次对帐,以后要形成制度,每年对帐一次,接受监督,取信于民要积极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配备微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社保机构要尽快把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四、要加强基金管理,特别要管好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保险基金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务、审计、社保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检查监督。各单位社保机构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基金的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五、各单位要在严格执行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超出《试行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各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部审批。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业务问题,要及时报告,由部研究后统一答复名称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部批复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试行方案》适用于煤炭工业部《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的、纳入行业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在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章名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三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缴费工资总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第四条单位被宣告破产或由于其它原因清算财产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将其欠缴和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列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实行产权转让的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从产权转让所得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资金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试行方案》第九条规定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煤炭部公布上年行业平均工资后,于四月底之前核定完毕并于一月一日起按核定的当年缴费工资和统一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按年度应付工资和实际支薪月数简单平均第六条上年在本单位没有工资记录的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工资基数,自起薪之月起开始缴费1.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上一年度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本条第2款办理2.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复退军人和转业军人,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3.因失业安置或其它原因重新就业的职工,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七条职工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1.下岗职工发给生活费的,自下岗之月起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2.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停工、停产减发基本工资的,停工、停产期间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减发基本工资的,不改变缴费基数3.企业分流职工安排从事第一产业并由个体经营的,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八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仍按规定正常缴费,不降低缴费工资基数1.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2.女职工生育在规定的哺乳期休长假期间3.出国、出境工作仍在国内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4.单位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5.带工资上学期间6.被判处徒刑缓刑不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第九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1.因病休养六个月以上领取生活费期间2.不带工资上学期间3.企业破产等待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第十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1.调离本单位2.符合正常条件退休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4.被除名、开除5.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一条职工停薪留职、个人承包国有资产经营的,按不低于行业平均工资的17%缴费第十二条职工因缴费致使本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所在单位补给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但属于停薪留职、个人承包经营、个体经营等情况,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不给予补差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应付工资中按第一顺序进行扣缴。扣缴金额必须同时全额汇入社会保险机构帐户第十四条国有民营、租赁经营的单位及其职工,单位和个人按统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五条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个人帐户记帐及养老保险金计发亦同章名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六条煤炭企业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逐月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规则是1.按照煤炭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积累率(12%)减去当年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差率用计算差率乘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为单位划入金额2.职工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必须于当年补足本息。否则,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其本人欠缴比例相应减划减记第十七条停薪留职、个人承包国有资产经营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其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第十八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煤炭部公布的当年记帐利率计算利息,每年初结息一次。计息规则为1.职工个人帐户当年缴费额(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下同),按公布的记帐利率50%计息,本金和利息记入累计储存额2.职工个人帐户上年及以前的本利累积储存额按公布的当年记帐利率全额计息3.职工在个人帐户结息以前终止缴费的,其当年的个人帐户缴费额不计利息4.职工退休后,按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逐年减去累计领取额)和公布的记帐利率全额计息,当年的领取额按公布的记帐利率的50%计息,一并记入储存余额第十九条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记帐规则,及时、准确记载职工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划入金额和记帐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应以对帐单形式于每年三月份之前与职工核对一次,并认真接受被保险人的查询第二十条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发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企业缴费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而中止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第二十二条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在本单位重新就业的,自重新就业之月起恢复缴费;到外单位重新就业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第二十三条职工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四条职工被判处徒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章名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1.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2.《试行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试行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适用有关工龄折算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视同缴费年限指1994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年限第二十七条实际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按实足缴费月数计算,每年折算一次,折算数以年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实际缴费年限按折算数累加计算第二十八条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1月1日开始计算。1995年1月1日后,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可补计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在保留个人帐户期间恢复工作(或重新安置就业)和缴费的,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二十九条职工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比应缴费年限每减少一年,其过渡性养老金在《试行方案》第二十条规定的计发比例基础上,减少一个百分点第三十条应缴费年限指1995年1月1日以后,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负有缴费义务的年限第三十一条符合按井下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指在井下工作累计满九年,包括退休时仍在井下岗位工作或退休前已调离井下岗位安排到地面工作的人员《试行方案》第十八条“式中108”不适用于地面提前退休工种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