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大林

联系我们

姓名:廖大林
手机:13761162021
邮箱:liaodalin@foxmail.com
证号:13101201510360399
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首页: 律师文集 > 法定继承> 正文

法定继承

继承遗产尚未过户的如何继承?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21/11/29 10:07:58

  现实世界中,我们都知道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但在很多情况下,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已经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在未执行未分割遗产时,我们是否可以要求继承?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未分割遗产被执行可否要求继承

  1、遗嘱只能处分已经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未生效遗嘱中指定继承的遗产没有处分的权利。

  2、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由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由继承人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分配

  3、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继承权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民法典中继承遗产尚未过户能否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继承但未过户的财产,是判决书中被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当事人变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案例:

  原告张某一、张某二、王某一诉称:张某与郑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三子女分别是张某一、张某三、张某四。张某三与王某一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某二。被告何某一系张某四之子。

  2004年6月10日,郑某因病去世。2005年张某三意外去世。张某2015年4月2日去世。

  案涉房屋系张某和郑某在1999年购买,登记在张某名下,郑某去世前未留遗嘱。后得知何某一从张某处购买了案涉房屋。案涉房屋本是张某和何某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应征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但张某擅自将房屋过户给何某一,属无权处分。而且何某一明知该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仍购买,且未支付购房款,不能善意取得,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1.何某一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登记至原告和第三人张某四名下;2.何某一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原告和张某四。

  二、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2010年,张某二和王某一曾经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张某一和张某四也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张某三个子女曾签署《房产继承协议》表示都放弃郑某的继承权,并将继承份额转让给张某。2011年1月20日,张某二和王某一撤诉。后一直未在诉讼时效内再起诉;

  第二,张某对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有权处分案涉房屋。且有放弃继承权的协议在先,所以我才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将房屋登记至我名下,完成房屋买卖交易。

  综上,被告有权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人张某四述称:被告何某一所说属实,其有权取得案涉房屋。

  三、审理查明

  经查,张某与郑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三子女,分别是张某一、张某三和张某四。张某三与王某一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某二。何某一系张某四之子。2004年6月10日郑某去世,2005年6月18日张某三去世,2015年4月2日张某去世。

  1999年8月,张某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2011年3月,张某与何某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80万元,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何某一,并将房屋登记至何某一名下。

  2010年2月,张某二和王某一以继承纠纷将张某、张某一、张某四诉至法院,张某一等人表示张某三已经放弃继承权,并提交《房产继承协议》,协议约定三子女均同意放弃郑某的房产份额的继承权,并将份额全部转给张某,张某拥有房屋的所有产权。但是张某二和王某一认为张某三签字非其本人所签,经鉴定后,发现并不是同一人所写。后王某一和张某二撤诉。张某一称《房产继承协议》是在张某二和王某一起诉后签订的,是为打消张某顾虑,不让王某一在房产证中加名,但张某还是称房屋由子女继承。

  本案原告主张张某擅自处分案涉房屋,为无权处分。何某一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且约定的购房款也实际低于市场价格,并不能善意取得房屋。

  何某一向法院提交收款复印件,契税证明等证明已经支付购房款。但对此原告不认可称收款收条不具有真实性,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且完税价格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后的房屋价格为130万元,对此被告何某一和第三人张某四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一、张某二、王某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案涉房屋系张某与郑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张某个人财产。

  第二,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死亡后,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应由继承人即张某、张某一、张某三和张某四继承,在未实际分割前,应当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张某三死亡后,其继承的份额应由张某、张某二和王某一继承,同理在未实际分割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

  根据法律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出售房屋系处分行为,应当经所有共同共有人同意。

  本案中,经鉴定《房产继承协议》中张某三的签名非同一人所写,何某一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不能视为张某三放弃继承郑某的份额,那么张某三死亡后,其继承人张某二和王某一也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所以张某擅自出售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第三,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我们可以知道,根据规定,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继承权一般转移给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电话联系

  • 137611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