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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
回迁房产权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16/8/24 10:27:41
核心内容:下面,并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应该如何处理回迁房产权继承纠纷。
上诉人蒋莹、上诉人李鑫与被上诉人李艳英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3)皇民房初字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莹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立洋、上诉人李鑫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金宝、被上诉人李艳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蒋莹与李鑫系母女关系,蒋莹的丈夫李克英与李艳英系兄妹关系。李克英于2002年5月27日因病去世。现蒋莹、李鑫居住沈阳市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房屋。李艳英居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室房屋。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住房的来源系李艳英之父遗留一平房1984年动迁所得, 1987年回迁。回迁时按李艳英一家三口分配,并且回迁的一切费用均由李艳英前夫朱凤彪单位沈阳市金属薄板制品厂支付。该房屋回迁后一直由蒋莹一家三口人居住。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室房屋系李克英单位辽宁省邮电工程局分配。
李艳英一家于1987年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因双方孩子的上学问题,李艳英与蒋莹一家一直换住至今。1997年6月29日,蒋莹将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房屋进行房改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蒋莹。1998年李克英将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号房屋在本单位进行房改,产权人为李克英。但1996年李艳英经李克英的同意向辽宁省邮电工程局交付8000元购房预定金。李克英于2002年5月27日去世后,李鑫通过财产继承,将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更名为李鑫。2003年3月,李艳英向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产互易协议有效,要求被告全面履行房产互换协议,将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号房屋的房产证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另查明,1998年8月21日,李艳英与朱凤彪经皇姑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确定,坐落于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房屋由李艳英承租使用。另外李艳英的哥哥李克英也明确表示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房屋是按照李艳英一家三口人回迁的单间,并且回迁的费用也是朱凤彪单位支付。同意黄河大街的房子由李艳英继续居住,不然中央路的房子也得给李艳英住。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房屋产权转移应以更名过户为准。原、被告之间房屋换住事实存在,双方虽没有互易书面协议,也未到房产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更名手续,但这两处房产均已参加房改,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证书,而且辽宁省邮电工程局后勤管理部已出具证明,应确认双方互易关系成立。故此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互易关系成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