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大林

联系我们

姓名:廖大林
手机:13761162021
邮箱:liaodalin@foxmail.com
证号:13101201510360399
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首页: 律师文集 > 法定继承> 正文

法定继承

继承房产、赠与房产等产权变更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16/11/27 17:09:44

    根据有关规定,以下几类产权变更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得到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公证程序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公证机关要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 ———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处)盖章、出证日期。

电话联系

  • 137611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