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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六姐弟上法庭争22平米房产 手机视频成证据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16/8/24 10:28:57
“谁管我,遗产就归谁。”6个姐弟上法庭争22平方米房产,一段母亲生前视频成为证据。
昨日,经渝中区法院法官调解,最小的弟弟分得7平方米,5个哥哥姐姐各自分得3平方米。
据了解,6个姐弟不是同父同母。上世纪70年代,他们的父母结合,组成了新的家庭,6个姐弟由此成为一家人。去年1月和9月,父母相继去世后,一套位于渝中区的22平方米房产(已拆迁)成为争执的导火线。
母亲去世不到两个月,5个哥哥姐姐将最小的弟弟告上法庭。起诉书称,弟弟执意认为该房产应由他独自继承,姐姐哥哥们认为大家都是法定继承人,人人有份。协商不成,哥哥姐姐们诉诸法庭。
上周开庭时,弟弟没有出庭,由其妻子代理。弟媳妇当庭提交了一段母亲生前的视频材料,还有一份打印的遗嘱,说那上面有母亲的亲笔签名。
为了查明真相,法官当庭播放了视频。这是一段用手机拍摄的视频,年迈的母亲头发灰白,一直躺在床上,镜头中只有她一个人,正在用低弱的声音回答一个男子的问话,大致在说:“谁管我,遗产就归谁。”
“不用看就知道那是假的,专门引导妈说的。”先前一直沉默的大哥说。其余几人附和:“看都看得出来,他问一句,妈答一句。”哥哥姐姐们还否认那份遗嘱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
5个原告的代理人、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段兴华律师看过视频后认为,从录像上看,老人应该具有辨别能力,不过她只是说谁尽了一定的义务,遗产就归谁,并没有明确表明给谁。段律师建议由6个姐弟平分22平方米房产。
昨日,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我相信你们在母亲病榻前都尽了力,大家毕竟兄妹姐弟一场,一起商量个解决对策好不好?”法官耐心询问几人。坐在被告席上的弟媳称,经和丈夫商量,他们愿意作出让步。
在法官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最小的弟弟分7个平方米,哥哥姐姐们平分余下的15个平方米。
□法官释法
继承官司难有赢家
“继承官司没有赢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为了遗产闹到法院的,亲情或多或少受伤。”昨日,渝中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李雪这样感叹。
李雪多年审理遗产继承案件。她称,我国的继承法实施已近25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类官司越来越多,标的也越来越大。最初继承的财产一般是金银首饰、几千元的存款等等,涉及房产的都不多。自从九十年代起,继承的财产有了股票、公司股份、股权、豪宅、门面、豪车等等。
“继承官司是民事案件中吵得最凶的。”李雪称,法官都不大愿意审理这类案子。继承案往往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告,少则开一两次庭,多的要开七八次。很多时候,原被告双方不是在法庭上讲法律、讲证据,而是吵架,拍桌子打板凳的,甚至相互人身攻击。如果没有法官,很多时候真有可能大打出手。
李雪说,经过法官的努力,继承官司的当事人往往会服判,很少上诉,但官司虽然断了,相互之间的关系却也断了。其实许多继承案子,最后每人分下来都只有几万元或者十来万元,“为金钱断送了亲情。”
有组数据让李雪感到无奈。渝中区法院2007年的继承案件44件,2008年63件,2009年93件。可以看出,亲情纠纷越来越多。
□新闻链接
九成继承官司
没有遗嘱
法官建议
增加遗嘱形式
渝中区法院统计,90%的继承官司中,被继承人都没有立遗嘱。
该院民一庭负责人李雪称,订立遗嘱是避免继承纠纷最好的办法。现在立遗嘱的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重病缠身,知道自己不久将离世的;二是很有钱的,生怕自己发生意外后,家人为钱争执的;三是法律意识比较强的。总体来说,立遗嘱的很少。之所以这样,和中国人忌讳“死”有关系。
“遗嘱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带来后患。”李雪称,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最好的方式就是找个律师见证,或者到公证处公证,这样更合法有效一些。
法官建议
增加遗嘱形式
每种遗嘱都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处工作人员要进行调查、作笔录,有的还要录像。
渝中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李雪称,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用各种方式表达对自己财产处理的意愿。比如有人为省事,将打印好的遗嘱交给父(母),让其在上面签个名、盖个手印。有人立遗嘱时,在摄像机镜头面前,口头说自己的财产如何处理等,这些形式有无法律效力,在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继承法实施以来从未修改过,李雪因此建议立法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增加一些遗嘱形式,比如电子邮件遗嘱、录像遗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