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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上诉人叶慕玲、刘剑武因遗产继承纠纷事件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16/11/27 17:42:37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剑武,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叶慕玲,系刘剑武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牛仔,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台山市水步镇台鹤中路91号。
上诉人叶慕玲、刘剑武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2001)台法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台山市水步镇台鹤中路91号混合结构四层楼房是被继承人刘盈保(男,1918年出生,早年居住于香港)的个人财产。1991年3月11日,刘盈保在台山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当日用公证处的来访纸的底面草拟遗嘱。遗嘱写明:“我因年几老将来才产告刘牛仔水步楼房四楼台鹤中路91号盈保楼日后留刘牛仔所已目前要招我照顾我一直我过后”。并于当日将该遗嘱的原件及其他证据材料交公证处人员办理附卷。
该公证处由助理公证员吕瑞珍为刘盈保记录的内容:“我有房屋坐落在水步镇台鹤中路91号,现因我年老,为避免日后因该房屋而发生争执,我自愿将该房屋在我过世后留给我的侄子刘牛仔,产权归刘牛仔所有。”同时,刘盈保还补充口述:“我没有结婚,一个人住在香港,现我已退休,又年老,有时候回来住需要人照顾,我有侄子刘牛仔在乡下,如刘牛仔尽心照顾我至过世,我名下的房屋(水步台鹤中路91号)就留给刘牛仔,他人不得争执。由我朋友伍伯润来执行。”刘盈保在申请办理公证保证书上签名。1991年3月15日,该公证处为刘盈保整理打印了遗嘱书,并由刘盈保在该遗嘱书的落款处签名,内容是“遗嘱人:刘盈保,男,一九一八年出生。现住香港。我有房屋座落在台山县水步镇台鹤中路九十一号。现我已年老,在我百年归寿后,我的上述房屋遗赠给我的侄子刘牛仔,产权归刘牛仔所有。我指定伍伯润为本遗嘱的执行人。特立此遗嘱。”该公证处作出(91)台证内字104号《公证书》,内容为:“兹证明刘盈保于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我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签名。”